购进免税农产品作为初级农产品销售时,其进项税抵扣问题在增值税政策中具有特殊性。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〕37号)及后续政策调整,具体规定如下:
一、抵扣税率
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,可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9%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。即:进项税额 = 买价 × 9%。若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税率为13%的货物,还可加计1%抵扣,实际扣除率为10%。
二、适用范围
三、操作要点
四、案例分析
某企业从农户处购进免税初级农产品,买价10万元,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。若直接销售,可抵扣进项税:10万×9%=0.9万元;若用于生产13%税率的深加工产品,可抵扣:10万×10%=1万元。
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抵扣需准确把握政策适用范围、抵扣率及操作要求,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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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5-11-28 04:47:33